【魚我所欲也】原文、主旨、白話語譯、篇章賞析及 DSE 試題全剖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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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魚我所欲也】原文、主旨、白話語譯、篇章賞析及 DSE 試題全剖析
Photo by Sora Sagano / Unsplash


《魚我所欲也》選自《孟子·告子上》,是香港中學文憑試(HKDSE)中國語文科十二篇必修文言範文之一。本文是孟子宣揚其核心思想「性善論」與「義」的代表作,透過層層遞進的論證與生動的比喻,闡明「生」與「義」發生衝突時,應當「捨生而取義」的道理,並指出人皆有「本心」(羞惡之心),切不可因貪圖名利富貴而「失其本心」。

本文為你全面拆解《魚我所欲也》的寫作背景、原文、白話語譯、論證手法結構及 DSE 必考重點試題!

《魚我所欲也》文章主旨與背景

1. 寫作背景與哲學基礎

孟子生活於戰國中期,當時諸侯爭霸、戰亂頻仍,社會風氣多趨向功利主義。楊朱學派主張「為我」(極端利己),墨家學派主張「兼愛」(無差別的愛)。孟子則繼承並發展孔子的儒家思想,提出「性善論」,認為人性本善,人人天生皆具備「四端」(仁、義、禮、智的萌芽),其中「羞惡之心,義之端也」。
孟子寫作本文,旨在勸誡世人在面對生死抉擇與利益誘惑時,應堅守道德底線,選擇「道義」而非苟且偷生或貪圖富貴,保持人天生固有的「本心」。

2. 文章主旨

本文藉「魚與熊掌」的比喻,引出 「捨生而取義」 的核心論點;指出人皆有「重於生、惡於死」的道德本心(羞惡之心)。文章透過「不食嗟來之食」與「不辯禮義而受萬鍾」的對比,批評因貪圖個人享受而喪失道德原則的人,呼籲人們堅守本心,切勿「失其本心」。

《魚我所欲也》原文與白話語譯

【第一段:提出論點與深化推導(捨生取義)】

原文:魚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捨魚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義,亦我所欲也。二者不可得兼,捨生而取義者也。

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於生者,故不為苟得也;死亦我所惡,所惡有甚於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,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?如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,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?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,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。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,所惡有甚於死者。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。

語譯:魚是我所想要的東西;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。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,我寧願放棄魚而選擇熊掌。生命是我所想要的東西;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。如果生命與道義不能同時兼得,我寧願犧牲生命而選擇道義。

生命本是我所想要的,但我所想要的東西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(即道義),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;死亡本是我所討厭的,但我所討厭的事情還有比死亡更令人厭惡的(即不義),所以有些禍患(指死亡)我不去躲避。如果人們所想要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,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,有甚麼不能使用呢?如果人們所討厭的事情沒有比死亡更可惡的,那麼凡是可以躲避禍患手段,有甚麼不能做呢?依照某種方法去做就可以活命,但有人卻不採用;依照某種手段去做就可以躲避禍患,但有人卻不去做。由此可見,人們所想要的東西確實有比生命更重要的,人們所討厭的事情也確實有比死亡更可惡的。不只是賢德的人才有這種心思(羞惡之心),每個人都有這種心思,只不過賢德的人能夠不喪失它罷了。

【第二段:舉例證明人皆有「本心」(嗟來之食)】

原文:一單食,一豆羹,得之則生,弗得則死。呼爾而與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爾而與之,乞人不屑也。

語譯:一竹筐飯,一木碗湯,得到它就能活下去,得不到它就會餓死。如果呵叱著給別人吃,就是過路的普通人也不會接受;如果用腳踢著給別人吃,就是乞丐也會認為不值得接受。

【第三段:對比批判因貪富貴而「失其本心」】

原文: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,萬鍾於我何加焉!為宮室之美,妻妾之奉,所識窮乏者得我與?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宮室之美為之;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妻妾之奉為之;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:是亦不可以已乎?此之謂失其本心。

語譯:優厚的俸祿如果不辨別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,優厚的俸祿對我有甚麼益處呢?難道是為了住宅的優美、妻妾的侍奉、以及所認識的貧窮朋友感激我嗎?先前為了堅守禮義寧可凍餓而死都不肯接受(呵叱或腳踢給予的食物),今天卻為了住宅的優美而接受了;先前寧可死都不肯接受,今天卻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;先前寧可死都不肯接受,今天卻為了所認識的貧窮朋友感激自己而接受了:這種做法難道不可以停止嗎?這就叫做喪失了本來的良善之心(本心)。

《魚我所欲也》篇章結構與論證手法賞析

《孟子》的文章以氣勢磅礡、邏輯嚴密、善用比喻與對比著稱。《魚我所欲也》在結構上環環相扣,論證手法極為多樣:

1. 文章結構與邏輯演進

【第一層:立論】以「魚與熊掌」喻「生與義」 ➔ 提出核心論點:「捨生取義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↓
【第二層:推論】分析「所欲有甚於生」、「所惡有甚於死」 ➔ 推導出「人皆有本心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↓
【第三層:例證】「一單食,一豆羹」(嗟來之食) ➔ 證明平民/乞人亦有羞惡之心(本心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↓
【第四層:對比】「不食嗟來之食」 vs 「受萬鍾而不辯禮義」 ➔ 批判貪圖享樂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↓
【第五層:結語】點明「此之謂失其本心」 ➔ 警醒世人堅守道德原則

2. 四大核心論證手法

① 比喻論證(喻巧理至)

文章開篇以「魚」比喻「生命」,以「熊掌」比喻「道義」。魚是美味,熊掌則是更珍貴的佳餚;生命固然可貴,但道義比生命更為珍貴。孟子以日常生活常見的食物取捨為喻,將抽象的道德抉擇(生與義)轉化為具體的物質選擇,使道理淺顯易懂,令人信服。

② 對比論證(正反對照)

文中多處運用強烈的對比,深化論點:

  • 生死與義利對比: 「所欲有甚於生者」(義)與「所惡有甚於死者」(不義)對比,說明義重於生。
  • 行為對比:
    • 「行道之人」與「乞人」寧死不吃侮辱性的食物(重義輕生);
    • 高官厚爵者「不辯禮義而受萬鍾」(重利輕義)。
  • 前後態度對比: 「鄉為身死而不受」(過去寧死不受辱)與「今為宮室之美/妻妾之奉/窮乏者得我為之」(如今貪圖享樂而接受),突出後者見利忘義、前後矛盾。

③ 舉例論證(生活實例)

舉出「一單食,一豆羹」的例子。在關乎生死的極端貧困情況下,「行道之人」與「乞人」依然拒絕「呼爾而與之」或「蹴爾而與之」的食物,具體有力地證明了即使是社會底層的普通人,骨子裏同樣具備尊嚴與「羞惡之心」。

④ 假設論證(反面推導)

第一段運用兩個假設句:「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……」、「如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……」,從反面推論:假若人真的認為沒有甚麼比生命更重要,就會不擇手段去苟且偷生。但現實中有人寧死不屈,反面證明了人心中確實有比生命更珍貴的東西存在。

3. 修辭特色:排比與對偶

文中大量運用對偶與排比,例如「生,亦我所欲也;義,亦我所欲也」、「呼爾而與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爾而與之,乞人不屑也」,以及結尾三個「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……為之」的排比句,氣勢磅礡,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與感染力。

DSE 中文科必考重點與試題全剖析

在 DSE 第一卷(閱讀能力)範文考核中,《魚我所欲也》的常考考點主要集中於 「本心」的意涵、兩個例子的對比作用、論證手法分析及字詞解釋:

必考點 1:何謂「本心」?賢者與普通人有何分別?

  • 「本心」的定義: 指人天生固有的良善之心,即「羞惡之心」(懂得羞恥與厭惡不義之心),亦即對「義」的堅持與人格尊嚴。
  • 賢者與普通人的分別: 孟子認為「非獨賢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賢者能勿喪耳」。普通人與賢者天生都有這顆「本心」,差別在於普通人容易被後天的名利、物欲(宮室之美、妻妾之奉)所蒙蔽而「失其本心」;而賢者則能時刻堅守、保持這顆心不致喪失。

必考點 2:「嗟來之食」與「受萬鍾」例子的比較

試卷常要求考生比較文中兩類人的行為,分析其目的與結果:

項目「行道之人 / 乞人」(嗟來之食)「受萬鍾者」(不辯禮義)
面臨處境飢餓至極,攸關生死(得之則生,弗得則死)。身處富貴,擁有高官厚爵(萬鍾之俸)。
面對的態度拒絕接受呵叱(呼爾)或腳踢(蹴爾)給予的食物。不辨別是否合乎禮義,直接接受優厚的俸祿。
接受/拒絕的原因堅守尊嚴與「羞惡之心」,認為接受侮辱是「不義」。為了個人享樂(宮室之美、妻妾之奉、所識窮乏者得我)。
評價與結論保有本心(捨生取義)。失其本心(見利忘義)。

必考點 3:常見論證手法題型與答題技巧

題目示例:作者在文中描寫「鄉為身死而不受,今為宮室之美為之」,運用了甚麼論證手法?這種手法有何論證效果?

  • 答題框架:
    1. 指出手法: 運用了對比論證(或反面襯託)。
    2. 結合課文內容: 將同一個人過去「寧死也不接受不義之食(鄉為身死而不受)」與如今「為了住宅優美、妻妾侍奉等利益便接受不義之財(今為……為之)」進行前後對比。
    3. 說明效果: 強烈突出後者貪圖物質享受、前後態度矛盾的醜態,有力地論證了人會因為物質誘惑而「失其本心」,警醒世人應堅守道德底線。

必考點 4:重點文言字詞解釋(Glossary)

DSE 文言字詞解釋常考通假字、古今異義及關鍵動詞:

  1. 故患有所不辟也 —— 辟: 通「避」,躲避 / 逃避。
  2.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 —— 如使: 假若 / 假設。
  3. 苟得 —— 苟得: 苟且偷生 / 不擇手段去獲得。
  4. 一單食,一豆羹 —— 單: 通「單」(dān),古代盛飯的竹筐;豆: 古代盛湯汁的木製容器。
  5. 呼爾而與之 —— 呼爾: 呵叱著 / 無禮地呼喝。
  6. 乞人不屑也 —— 屑: 認為值得(「不屑」即認為不值得接受/輕視)。
  7.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—— 辯: 通「辨」,辨別 / 分辨。
  8. 萬鍾於我何加焉 —— 加: 益處 / 增加(引申為好處)。
  9.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—— 得: 通「德」,感激 / 恩惠;與: 通「歟」,句末語氣詞。
  10. 鄉為身死而不受 —— 鄉: 通「向」,以往 / 從前。
  11. 是亦不可以已乎 —— 已: 停止 / 止息。
  12. 此之謂失其本心 —— 本心: 本來的良善之心(羞惡之心/道德本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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